跨区域投资: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部分机构在优惠地区,部分机构在其他地区
跨区域投资: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那么,对于部分机构在优惠地区,部分机构不在优惠地区的跨区域投资企业来说,要如何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呢?
6月21日,《中国税务报》刊发《投资西部,鼓励类产业如何判定?》一文,从企业角度分析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判断企业所从事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记者近期在部分西部省市的采访中还发现了集团企业比较关心的实务问题:如果企业在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呢?如果企业同时满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税收优惠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作了进一步采访。
按照机构设置情况,判断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
如果一家集团企业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和其他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判断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关键,是看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总机构设在优惠地区,则该总机构及其在优惠地区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均可享受税收优惠;如果总机构不在优惠地区,则只有在优惠地区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甘肃永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柴成山说。
柴成山的判断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该公告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邹胜结合12号公告进一步分析,在确定企业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时,总机构设在优惠地区的企业,需要判断总机构和设在优惠地区的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同时还须判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是否达到60%的比例要求,无须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的分支机构。同理,总机构设在优惠地区以外的企业,仅判断其设在优惠地区的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收入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即可。
举例来说,M集团总部位于四川省,在重庆市、贵阳市和深圳市均设有二级分支机构。根据12号公告,M集团总部及其重庆市和贵阳市的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如果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且符合收入占比要求,则相应所得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M集团深圳市二级分支机构又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设立了三级分支机构,根据政策规定,这两个分支机构都不能纳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范围。
柴成山建议,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集团企业要做好资料留存工作,比如可以证明相关机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材料、能够说明其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材料等,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检查。
适用不同税率,应纳税额须进行两次分摊
如果集团企业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和其他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涉及适用不同税率的主体,税款通常需要进行两次分摊。
邹胜分析,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
举例来说,假设H公司设立了甲部门和乙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H公司及甲部门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条件,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分支机构不在优惠地区,也不满足任何税率优惠条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度,H公司汇总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万元,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计算,甲部门和乙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为6∶4。
根据《管理办法》,H公司需要先按50%的比例分摊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即1300×50%=650(万元)。其余50%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比例计算分摊给甲部门和乙分支机构,甲部门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0×60%=390(万元),乙分支机构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0×40%=260(万元)。经计算,H公司总机构(即H公司和甲部门)合计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40万元,乙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260万元。
接下来,企业需要根据分摊结果和H公司总机构、乙分支机构各自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H公司总机构应纳税额为1040×15%=156(万元),乙分支机构应纳税额为260×25%=65(万元)。H公司2023年合计应纳税额为156+65=221(万元)。由于H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根据《管理办法》,H公司需要根据应纳税额再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H公司总机构分摊税款为221×50%+221×50%×60%=176.8(万元),乙分支机构分摊税款为221×50%×40%=44.2(万元)。
叠加享受其他优惠,须统筹做好交易安排
12号公告明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例如,新疆A公司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条件,并开展了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A公司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自其环境保护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适用15%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此基础上减半缴纳税款。
柴成山提醒,企业在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时间。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时间均为预缴时,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等部分优惠政策的享受时间则为汇缴时。对于享受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企业,如果税会处理一致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如果税会处理不一致需要在汇缴时享受。基于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叠加享受其他优惠政策,需要关注相应优惠的享受时间,并准确填报当期纳税申报表。
“集团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还需要注意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影响。”柴成山介绍,集团企业是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往往以一个或多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集团企业的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过高,可能出现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比例不达标的问题,进而无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S上市公司位于贵州的F子公司就曾因存在大额权益性投资收益,导致其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最终补缴税款约1500万元。基于此,柴成山建议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集团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做好投融资规划和内部交易安排,以合规为前提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